在北京,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他们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存储余额,并取消员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:
1.退休;
2.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;
3.出境定居;4.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;
5.在职期间判处死刑。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;
6.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。
1.购房提取北京公积金:
(1)员工购买商品房。经济适用房.合作建房.集资建房.廉租房.危改回迁房.标准私房.二手房,未使用住房贷款的,员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,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;
(2)使用购房贷款的,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,每季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,其他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,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自住房所发生的实际住房支出(包括贷款本息和首付)。
2.租赁提取:每3个月可提取一次,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,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上限或月租金。
3.其他提取:
(1)建设、翻建.大修自住房的,每年可提取北京公积金一次,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建设.重建.大修自住房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;
(2)员工因家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;(3)遇到紧急情况,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不受限额限制,每月可提取一次。
注:无论在哪种情况下,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提取,账户最低应保留10元。